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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21]1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1152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兴政[2021]1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保障我区农村用水安全,规范农村用水行为,根据《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责任书》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兴隆台区所有农村区域及适用农村供水管网的各企业(包括特种行业用水)。

(二)权责分工

1.村(社区)负责水费收缴、供水量统计、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2.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对街道、村(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对供水设施水表前端的管线进行维修,设立监督举报、应急抢修电话。

3.农村用水实行水质检测制度,由区卫生部门和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建立检测档案,及时通报水质检测相关信息。

4.水表后的管线及水龙头由用户自行维护。用户发现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村(社区);村(社区)及时反馈给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水表人为损坏或冬季冻坏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水费定价

农村水费收缴标准按照盘锦市自来水水费收取价格(综合水价)执行,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6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5.1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16.4元。如遇市自来水水费价格调整,则随之调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四、其他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组织抢修,区水利主管部门、街道进行监督,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原文:兴政办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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