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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263


盘油教发〔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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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教育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教育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教育局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教育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教育局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教育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要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要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要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要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

                                                                      2019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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