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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403

盘油教发〔2019〕36

 

 

兴隆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文件)在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教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及执法人员清单;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区教育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兴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LED电子屏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区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与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政策法规与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局审核后公示;

(三)相关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政策法规和安全科汇总,报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区教育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区教育局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报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3)承办机构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教育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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