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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283

盘油教发〔2019〕38

 

兴隆台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教育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下情形: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科室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局法制机构审核。报区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局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承办科室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局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局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视情况可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30日内,应当由局法制机构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

                                                                     2019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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