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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0〕3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1511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7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兴隆台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是指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向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参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受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委派单位管理为主,行政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负责但不限于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条 区国有公司(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逐步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区国资局负责对区政府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工作。 

第三章 财务总监人员的管理层级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委派的财务总监人员主要来自于体制内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企业领导成员由区委管理,档案封存,保留退出通道。 

第五条 委派财务总监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和条件

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优先考虑;熟悉合同法、经济法等法规政策;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意识,熟知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具有五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和部门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财务分析预测、投融资及风险防范能力,对企业资本运营有一定的理解,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与良好的沟通技巧;熟知相关政策法规并具备出色的财务管理经验及敏锐的洞察力和数据感觉,熟悉财务计划、成本分析、预算、成本核算等高级财务管理流程;有现代企业财务成本控制及提高资金周转率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技巧;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章 委派财务总监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区国有公司(企业)财务总监委派人员的管理由区国资局作为委派人员的管理机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实行双重领导制度,财务总监对派出机构负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派入单位的领导,行使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七条 派入单位负责委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公积金及医疗保险统筹等。相应待遇按同级别人员工资核定。  

第八条 委派企业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委派期限为每届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轮换工作由区国资局提出意见,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财务总监必须无条件服从岗位轮换调配。 

第九条 财务总监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进入企业党委会;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财务总监在试用期间,列席企业董事会;是中共党员的,列席企业党委会。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责

制定该公司的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并提供决策参考;确保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程序,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并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资局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被委派企业有权向国资局反映、举报委派财务总监人员的越权、违法和失职等行为。 

第十三条 国资局要加强对委派财务总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定期地组织其参加财会理论、会计业务和资产监管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五章 联签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联签:

  1.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2.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3.对外结算、支付,单笔数额十万元以上;

  4.单笔备用金支付一万元以上、费用报销金额五千元以上;

  5.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

    6.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

  7.区国资局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七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2.违反区国资局国资监管规定;

   3.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4.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5.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委派财务总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委派财务总监人员在任期内须接受国资局的年度任期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对于因违纪、失职,或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财务总监人员,国资局可立即终止其职务,重新委派财务总监。对于任职期内主动辞职的委派财务总监人员,也应重新委派财务总监。 

第七章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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