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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0〕5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3042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7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企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职工的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国企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国有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薪酬确定原则

1.坚持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3.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4.坚持统筹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由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含法人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任命、建议任命的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职工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招聘,经区国资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由人社局履行聘用手续的的职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副职薪酬水平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四)薪酬管理

区属企业应制定分类调控、能增能减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预算制度,实行总额控制,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国资局审核,并抄报区人社局备案。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企业职工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年度的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照2017年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提出方案,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暂定我区国有企业职工月基本薪酬标准为:部门负责人为4500元/月.人;普通职工为3500元/月.人。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经济增加值、企业经营规模、人员数量等确定,竞争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5、功能性企业最高不超过1.3。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副职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适度拉开差距。相关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

企业职工绩效薪酬体现个人业绩与所作贡献,与企业效益、个人绩效紧密挂钩,确保收入能增能减。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由所在企业依据区国资局确定的本单位年度绩效奖金实际发放总额结合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结果,编制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3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在企业负责人任期期满后,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三年中其中一年为优的,任期激励收入为30%;其中一年为良的,任期激励收入为20%;全部为中的,任期激励收入为10%,但只要有一年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三年任期激励收入。因企业负责人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福利性待遇

(一)统筹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年薪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二)企业职工的福利性待遇

职工福利费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超过所在地规定标准。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费不得增长。

(三)对职业经理人薪酬的约定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区国资局审批。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要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办法和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双方协商后报区国资局审批。

四、薪酬管理与监督

(一)对企业的监管与要求

企业要严格按照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的薪酬分配方案兑现本企业薪酬,并统一抄送区审计局。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局备案。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二)对被考核企业负责人的规范与要求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及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不得在国家、省、市、区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安排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于原单位,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出资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分配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局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也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区国资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企业监事会、区国资局、区审计局等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每年按规定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

五、其它相关事项

区国资局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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