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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0〕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1607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

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7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原则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投融资管理制度,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权限划分

第七条 国有企业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国有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首先应报区国资局初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审批。

(二)委托管理或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受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报区国资局审批。

(三)任何企业不经区国资局批准,不得从事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任何企业不经区国资局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融资活动,经批准的融资活动必须按照融资计划执行。

(五)任何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借款。企业为下属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区国资局批准后实施。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企业(公司)章程中审批权限的规定严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根据区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

第四章 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条 企业向区国资局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涉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事项的,提交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及拟签定的投资协议条款;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企业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法律意见书;

(九)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

  (十)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一)区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区国资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初审意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初审的可延期,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有专家评审,审核时间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由区国资局初审的投资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立项。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编写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阐述,论述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经区国资局审核后,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二)尽职调查。经区国资局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开展深入的尽职调查,开展审计、评估等工作,编制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制定投资方案。对确实具有较好可行性的项目,编制项目投资方案,提交项目申请。

(四)审核。企业将项目资料提交区国资局,由区国资局负责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通过初审。

(五)审批。对于通过初审的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局审批,重大项目由区国资局组织上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第五章 风险防范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全面管理,并定期向国资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区国资局。区国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区国资局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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