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兴政办发〔2018〕47号 关于开展“四进”活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次数:1426

   关于开展“四进”活动

进宗教活动场所的通知

 

 

全区宗教界、各宗教活动场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定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充分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服务社会重要阵地的作用,现倡议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具体倡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进宗教活动场所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伟大祖国的象征,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集中体现。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联系、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是在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有助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激发爱国热情,培养爱国情操,弘扬爱国精神,进一步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增强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尊重爱护国旗,增强国旗意识,维护国旗尊严。

(二)认真组织学习《宪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学习国旗知识和礼仪,学习国旗所承载的英雄先烈事迹,学习国旗所蕴含的爱国和奋斗精神,深刻理解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重要意义。

(三)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及各宗教重要节日或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四)举行升旗仪式时,参加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面向国旗肃立致敬、举止庄重,并可以奏国歌或唱国歌。

(五)升挂国旗要选择场所适当位置,国旗与宗教标识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位置。列队举持国旗与宗教标识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宗教标识旗帜之前。

(六)依法正确使用国旗,不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有不尊重国旗的行为。

(七)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要履行升挂国旗的神圣职责,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要把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作为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和谐寺观教堂”评选考核评价指标。

二、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宗教活动场所

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全国人民的公约,让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入宗教活动场所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良好秩序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普法,使全省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做到懂法、守法、依法的有效途径。树立宪法意识和法治理念,崇尚宪法、遵守宪法、捍卫宪法,更加自觉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

(一)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学习《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

(二)宗教活动场所可举办法律讲座和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同时,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作为场所法律顾问,依法维护场所合法权益。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活动及财产管理,维护宗教正常秩序,提高教务管理水平。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与各宗教教义教规有许多相近、相通和契合之处,在全省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推动宗教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的相促相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宗教规章制度,坚持中国化方向,使之更加符合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

(一)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供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通过讲经讲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和宣传,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三)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等相关活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信教群众的日常生活。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

中国宗教根植于中华大地这片沃土,经过千百年发展,中国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于家为国、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一)宗教教职人员应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籍,从中汲取营养,融会贯通,作为讲经讲道的重要内容。

(二)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角,摆放经典书籍,让信教群众在参加宗教活动之余感受中华传统文化的熏陶。

希望全区宗教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响应号召,根据各地实际开展活动,坚持中国化方向,促进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