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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8〕49号 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次数:1131

  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盘政办〔2018〕3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出台有三方面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我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街道、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办法》宣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迅速掀起热潮。区政府已于年初专门召开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宣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会、专题会等形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面掌握工作职责并按岗履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通过开展条文解读、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实施办法》主要精神,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消防工作、自觉履行消防责任的浓厚氛围。

三、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职责。

各街道要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健全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本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强化政府提供消防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切实提升本区域内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各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各级消防网格管理员,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按照标准建立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认真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要求,全面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定期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教育、民政、文体、卫计等具有行业管理属性的部门,在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时要有方案、有部署、有结果通报,形成完整闭环。公安、教育、民政、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文体、卫计、市场监督、安监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时,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发改、科技、工信、司法、财政、商务、国土、住建、人防、文体、银行、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严格履行社会公共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内容。工信部门负责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行业消防安全。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实施办法》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文广部门要督促引导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科技部门要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治部门要将网格化管理纳入治理平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电力部门要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和用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银行、证劵、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劵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公安等有关单位应当在《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初起火灾扑救、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不断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要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要依托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协作组织,扎实开展隐患互查互检、定期开展疏散演练等工作,不断增强抗御火灾能力,切实提高单位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严肃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责。

各街道、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区域、本行业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一案双查”原则,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凡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办理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5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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