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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8〕52号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次数:584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的实施意见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10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8〕52号)精神,充分挖掘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医疗卫生领域

1.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卫生服务业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积极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让高年资医生有序的纵向或向基层流动,扩大服务供给,满足老百姓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到2020年,社会办医床位数、住院量达到总量的25%以上。(责任单位:卫计

2.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利用社会资本建设医养结合医疗机构,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通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卫计

3.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才交流、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卫计

(二)教育领域

4.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局)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我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双元培育改革试点,通过实施双元培育办学模式,为我产业转型升级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

6.加强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对民办学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税务局等)

7.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等)

8.着力推进涉外办学。允许外资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积极引进吸纳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责任单位:教育局)

(三)养老领域

9.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多个服务网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筹建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民政局)

10.鼓励域外、境外投资者进入各类养老服务行业。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民政局)

11.积极推进公建民营运营模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责任单位:民政局)

(四)文化领域

12.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文化领域供给侧改革。优先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参与群众文化演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等,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收益范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市场主体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成本。(责任单位:区文体局)

13.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企业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继续推动4+1”国际人文交流活动。加强衍生产品开发,大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等)

14.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支持有创意和科技含量高的各类文化小微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艺院团等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参与重大文化项目和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文体局

(五)体育领域

15.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全面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责任单位:区文体局)

16.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完善体育赛事和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服务标准,打造规范、开放、优质的安保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公安局、区文体局

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17.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展社会领域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进一步完善我PPP项目库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公开项目库信息。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养老设施、国有培训疗养机构等社会闲置资源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卫计民政局、教育局、区文体局、发改等)

18.发挥我区各类引导基金作用,支持设立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拉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社会领域。(责任单位:卫计民政局、教育局、区文体局、发改等)

19.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支持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引导企业有效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行业发展融资。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政策。(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区发改局等)

20.鼓励银行业支持社会领域产业发展。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拓宽投融资服务广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科技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满足社会领域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区工信局等)

21.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有效利用既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商标权、专利权(融资)登记等领域信息对接、数据共享服务,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国资办等)

22.落实鼓励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非营利性社会领域机构捐赠,形成多元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等)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3.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对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有序适度扩大有效用地供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国土局)

24.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对非营利性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国土局、财政局等)

25.做好土地资源资产化保障。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并发布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国土局)

26.用活土地过渡期政策。支持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责任单位:区国土局

27.落实税收和价格支持政策。集中用好、用足、用活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28.支持社会力量依托温泉等优势资源,充分开发温泉养生,助力养生养老产业发展,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拓展康复服务资源,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责任单位:卫计局、区商务局等)

29.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民办医院和专科医院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使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卫计民政局等)

30.推动文化、体育、医疗、教育、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大力挖掘和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深度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责任单位: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等)

31.支持开展社会领域改革试点。推进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补齐服务短板,增加有效供给。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结合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创建,创新文化消费和服务模式,引导扩大文化消费。区民政局、区文体局等)

32.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信息平台,建立网络化教育服务和资源共享机制,创新教育资源供给。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广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挥“互联网+”优势,发展电子书、移动多媒体,推动服务业态创新、模式多样和效能提高。(责任单位:教育局、区商务局民政局、区文体局等)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3.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国家和省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承接落实工作,强化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清单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审批服务流程,切实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推进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审批一站式受理,并联审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34.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医疗卫生、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价格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价格不合理、不规范等行为。(责任单位:发改卫计教育局、民政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35.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约束机制。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发改卫计教育局、民政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36.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展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的行业组织,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服务信息指引,开展服务承诺,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责任单位:发改卫计教育局、民政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7.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科学界定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建立相关系统内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统计局)

38.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卫计教育局、民政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7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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