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办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由本办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办编制了《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1号
邮政编码:124010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7-2315866
(二)公开范围
1.创新街道办事处领导及分工;
2.创新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4.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创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lt.gov.cn/)。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创新街道办事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创新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市府大街21号
邮政编码:12401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27-2315866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本机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市府大街21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7-2315866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信封显著位置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通讯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1号,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427-2315866。
邮政编码:124010。(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