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场所及设施设备

发布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173


 

(一)要点: 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要求。

(二)相关内容: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2.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3.企业生产设备具有相应产品《细则》的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运行正常。

4.企业检验设备具有相应产品《细则》的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并运行正常。

(三)适用对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四)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