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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1〕4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868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1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4个预警等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表示。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中毒3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万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至29人,或重伤5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或重伤3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系统由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和应急监测组、公安保卫与突击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事件调查与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应急宣传组、应急专家组组成。

(一)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副指挥由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相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省、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兴隆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落实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局长担任。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检查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审定兴隆台区相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隐患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下达指挥部命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时态变化和处置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预警和应急监测组:由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监测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负责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事件12369接警;负责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并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露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使污染物持续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2.公安保卫与突击组:由区公安局分负责牵头组建,区应急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天候的突发环境事件的110、119接警,并及时通知当地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事态控制、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群众疏散,必要时,可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实施受灾地区的交通管制和戒严;协调动员驻盘部队参与灾害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负责开展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疗抢救;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卫生防护;向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事件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灾害评估专家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做出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工作意见;负责事件责任统计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负责组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

    6.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负责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组成。

    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7.应急宣传组: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组建。

    主要职责:按照区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8.应急专家组:由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兴隆台区应急组织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蓝色预警由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要及时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110、119等有关联动部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警后,及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拨打12369。

环保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警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本级政府或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三)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应急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四)信息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装备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二)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同时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并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兴政办发〔2021〕4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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