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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0〕22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1616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0624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及管理细则

 

一、总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安全、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办学许可,面向社会招生,达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定级标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接受政府指导价,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

二、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幼儿园须登记为非营利性。

(二)幼儿园经审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能积极完成和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年检合格。

(三)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一年内无安全事故,家长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好。

(四)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接受政府指导价。兴隆台区发展改革局、兴隆台区财政局、兴隆台区教育局《关于我区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兴发改发〔2020〕25号)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1480元/生.月,该标准为最高上线,不得突破。实际收费可下浮,下浮度不限。

三、认定程序

第六条 自愿申请。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期限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明细由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资格审核。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受幼儿园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幼儿园的条件审核。

第八条 公示公告。经审核合格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同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纳入区域年度基础教育事业统计。    

四、管理监督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是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课程改革、教学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修护、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园舍租赁、幼儿伙食费用等相关资本性支出和对幼儿资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第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据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额度,将本年度计划支出项目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计划支出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师资队伍培训,应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参训,积极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采取结对帮扶、派驻教师等方式,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五、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质量等情况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若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有效期满不再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幼儿园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第十七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4日印发

兴政发〔2020〕22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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