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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20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次数:617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兴政办发202020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进一步加大我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辽宁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运发〔2014〕65号)、《盘锦市治超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盘锦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治超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兴隆台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1、治理范围: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各类沙石混凝土、港口、建材、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大宗道路货物集散地以及其它道路货物装载场所。年通过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

2、工作目标:源头上严厉打击和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构建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二)、责任分工和工作安排

    1、责任分工:全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兴隆台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区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兴隆台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简称“治超办”)。

2、工作安排:分三个阶段(1)、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4月20日);(2)宣传培训阶段(4月20日—4月30日);(3)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依据《盘锦市治超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要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围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要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

(二)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应急机制

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各相关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形成《源头治超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附件9)抄报、抄告、移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形成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合力。在货运源头治超过程中,要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

(三)做好信息统计,规范信息发布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了解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情况,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每周、每月、每季度按时将《源头治超工作周报表》(附件10)、《源头治超违法案件移送月报表》(附件11)、《源头治超工作月报表》(附件12)及季度、年度总结上报区治超办汇总后,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市治超办。

(四)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倒查

    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不得收受他人财物,非法谋利,不得为货运源头单位的违规超限超载行为说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兴政办发〔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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