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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审计整改落实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1433

第一条  为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闭环管理的要求,维护国家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及时、有效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推动审计整改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辽审委发[20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审计办)出具的审计文书中指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行为,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整改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落实整改的事项。

第五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负责依法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配合并协调推进相关主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随时掌握审计整改动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办理审计查出并移送纪委监委机关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运用好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领导干部等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经营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部门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预决算审计及相关财政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负责会同本级相关主管单位督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做好涉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税务、教育、住建、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主管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文书后,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其他领导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将以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现场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没有产生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及时整改,边审计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上报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上报整改方案,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督办,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应及时进行督办,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其他单位也要积极协助督办。

第十六条 必要时,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可联合区委区政府督察室组成审计整改联合检查组,开展整改责任追究调查。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所负责的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

第十七条 对经督办仍未积极推动整改或整改未见实效的,对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报区委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追责问责,对拒绝、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一)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

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

拒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

拒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超出整改期限或经相关单位督办,仍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敷衍应付整改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屡审屡犯,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未实际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

为应付检查,采取临时措施,暂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相关部门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 遇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情形,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应当提出给予追究责任的建议,出具审计整改问责建议书,提请区委审计委员会责令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问责建议书主要包括:

(一)检查审计整改的时间和内容;

(二)责任追究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

(四)所附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问责建议书由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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