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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次数:1862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7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地区内出差活动的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盘财行〔2017〕2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标准

(一)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执行公务人员到辽东湾新区从事公务活动的,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二)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执行公务人员到外围街道办事处从事公务活动的,外围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人员到兴隆台区和辽东湾新区从事公务活动的补助标准:

1.曙光街道办事处执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欢喜岭街道办事处执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沈采街道办事处执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30元,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三)外围街道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补助标准:

1.曙光街道办事处新生服务中心、曙光街道办事处友谊服务中心到曙光街道办事处之间执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2.欢喜岭街道办事处平安服务中心、欢喜岭街道办事处锦采服务中心到欢喜岭街道办事处之间执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沈采街道办事处高采服务中心、沈采街道办事处沈采服务中心到沈采街道办事处之间执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

二、核销要求

(一)需要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

(二)对于无法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的公务活动,以本单位出具的《出差审批表》为报销依据。

(三)地区内出差发生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由单位从公务经费中自行解决。

(四)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地区内出差活动差旅费报销的管控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和差旅费保障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出差审批表

11号文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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