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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0〕12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次数:1813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7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我区现行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通过统一核算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三条 按照《全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项目工程的规定》(兴纪发〔2015〕1号)要求,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财务工作,负责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审批,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核算的报账工作,对需结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整理和汇总,定期与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核对账目。

第五条 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代理各单位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编制部门决算以及保管会计档案等。

 

第三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财政资金,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时,需提供经本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原始票据需有经办人、分管财务的领导等相关人员签字。

第七条 国内差旅费。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差旅费标准按照《兴隆台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兴委办发﹝2016﹞69号)、《转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兴财发﹝2016﹞17号)执行。

第八条 地区内出差补助费。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执行公务人员到辽东湾新区和外围街道办事处从事公务活动的,外围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人员到兴隆台区和辽东湾新区从事公务活动的,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11号)执行。

第九条 会议费。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会议费标准按照《兴隆台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兴委办发〔2014〕39号)执行。

第十条 培训费。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培训费标准按照《盘锦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盘财行字〔2018〕2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和商务(外事)接待费。各单位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等从事公务或商务(外事)活动,接待标准按照《兴隆台区党政机关公务、商务(外事)接待管理办法》(兴委办发〔2019〕8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出国经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出国经费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各种往来账款。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原则上当年必须予以清收;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经各单位上报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对于应付账款的处理,各单位应及时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 临时借款管理。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应急事项,可临时安排借款。所借款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内予以偿还或报销冲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准确填报资产月报、年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新增、调拨、报废等事项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新增资产由各单位持相关凭证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资产登记入账;调拨、报废资产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的政府采购业务,按照《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1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区土地整理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等独立核算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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