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兴政办发〔2020〕1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1121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八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8

 

 

 

 





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标准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一)级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范围,应按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7﹞480号)文件要求,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二)区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万以下的,其中:货物类价采购金额0.5万元和批量采购金额2万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区政府采购管理公室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限额以下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三)区级工程类项目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具体实施程序:

    1.由采购人对项目立会,形成本单位会议纪要,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函;

2.资金申请函审批后,经财政部门考核现场,采购人方可自行组织符合要求的三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一家施工单位;

3.项目完工后,按照《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办法》,由财政部门验收审结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政府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应急、突发事项,需紧急采购物资、工程抢修、设施维护等项目。具体实施程序: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由采购人汇同相关部门组成临时采购小组,进行现场询价采购,不再履行采购程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按照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10%,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十六 采购主体及招投标程序等相关法规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十七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