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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9〕32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1519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购买服务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7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规范全区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购买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服务人员是指区政府各单位在工作中急需使用的专业人员,服务于政府某一部门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按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区人社局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相关用人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购买服务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应聘购买服务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愿意为兴隆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

(三)愿意履行购买服务人员义务

(四)符合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购买服务人员,用人单位需提出使用购买服务人员的理由、人数、专业和条件,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报酬等,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区人社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购买服务人员实施聘用、派遣。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七条  购买服务人员根据核定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1.专业技术类:一级3500-7000元/月(特殊人才可突破此标准),二级3032元/月

2.服务类:一级2880/月。二级2580/月

3.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五险)待遇。单位缴纳部分,由第三方机构按规定予以缴纳。

4.根据我区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购买服务人员待遇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购买服务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由第三方机构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购买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购买服务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参照《兴隆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购买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考勤制度,用人单位每月将考勤情况报送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按照实际考勤情况通知第三方机构予以发放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购买服务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区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提供给第三方机构作为与购买服务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社局,退回第三方机构: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单位工作要求。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造成损失。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不服从管理,拒绝岗位调整。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八)因工作需要,不再设立所需的购买服务岗位。

出现上述情况需退回的,用人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区人社局。

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购买服务人员的服务岗位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并上报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退回第三方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岗位出现空缺时,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予以补充派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人员因聘用引起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单位购买服务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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