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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9〕35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773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4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区直机关会计集中核算运作模式,由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直各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支规范、监督到位和“收支两条线”原则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设置集中核算机构(以下简称核算机构)负责代为区直各部门财务管理核算业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职责;接受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实施对象及范围

目前,已纳入区核算机构的预算部门有72家,尚有24个预算部门未纳入区核算机构统一核算,其中:区教育局2017年成立了教育集中核算中心,将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和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含全区所有学校)财务进行集中核算管理;武装部上划市军分区集中核算管理;街道办事处受业务范围及地理位置的限制由本单位独立核算管理。建议除教育系统、武装部和17家街道办事处不纳入区核算机构集中核算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区土地整理中心全部纳入区核算机构集中核算管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召开会议,动员部署(7月4日-7月9日)。组织区核算机构和原自行独立核算单位的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召开碰头会,安排具体财务交接事宜。

第二阶段:自查清理,清产核资(7月10日-7月22日)。对本单位历年会计档案、本年度账套、会计资料等进行自查清理,清产核资,在保证会计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形成移交清单。

第三阶段:人员划拨,资产移交(7月23日-7月30日)。完成会计人员选调、编制划转以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调拨工作。

第四阶段:全面推进,组织实施(7月31日)。将4个原独立核算的单位全部纳入区核算机构,建立零余额账户,7月31日起在区核算机构正式运行。

四、职责分工

1.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政府指示、批示,协助做好4家原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纳入区核算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4家原独立核算单位纳入区核算机构后的零余额账户设置、完成资产调拨及监督会计档案移交等工作。

3.区审计局负责4家原独立核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并对其移交的会计账务进行统一审计。

4.区编办负责将4家原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编制划转至区核算机构。

5.区人社局负责按照编制文件调配人员。

6.4家原独立核算的单位负责整理2018年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将以前年度完整的会计档案移交区档案馆。

7.区核算机构负责接收4家原独立核算单位2019年的所有会计资料和财务人员,并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法规制度,承接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年度会计资料及账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五、工作要求

区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步骤全力配合推进落实,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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