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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学生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次数:575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2、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3、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5、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6、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换或拆除。隐患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7、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

8、学校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

9、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10、学校应当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

11、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1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13、学校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在传染病、常见病多发期,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14、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15、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16、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2)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3)其他依法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18、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19、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0、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应当如实向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有关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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