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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预案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次数:1345

 

                  

兴政办发〔2016〕59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启用预案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管单位,区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机制,提高人员应急防护和避难安置的应急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兴隆台区辽河文化广场应急避难场所位于兴隆台街及香稻路交汇处东,是为了突发地震、火灾等大型灾难情况下,为居民提供临时避难服务而建设的,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可容纳0.6万人。场所设置的功能区

 

有:应急指挥区、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区、应急供电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厕所、应急消防、应急广播及新闻发布、应急停车场等。

    二、疏散响应

    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含预警),区政府决定启用避难场所后,各相关部门在区政府的指挥下,按各自职能,有序组织开展应急疏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避难、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的原则进行紧急避难疏散。

    (一)紧急疏散的重点

    避难场所附近街道、社区负责优先组织动员辖区内学校、幼儿园、辖区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疏散撤离。到达集中地后,以楼(栋)为单位集中,社区要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紧急疏散注意事项

    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含预警)后,辖区所有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紧急疏散路线迅速、有序地撤离疏散到紧急避难场地,等待政府统筹安置。分组有秩序地按照疏散路线进入指定的疏散地域。

    三、启用和关闭

    灾情发生后接到区政府启用避难场所、接收安置受灾人员的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实施。其程序包括:

    (一)避难场所启用

    1.发布启用避难场所、接收安置受灾人员的通告;

    2.确定需要启用的避难场所,启动避难场所应急设施设备;

    3.引导受灾人员有序进入避难场所;

    4.妥善安置进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避难场所关闭

    1.当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及时组织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的指令和通告,由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的机构发布。

    2.组织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其梯队编成、撤离路线与组织方式等,可参照先前人员疏散安置行动实施。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组织实施。

    3.街道及社区负责做好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

    四、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区武装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交通)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消防大队、区市政管理中心、区综合执法局、区环卫处、区运管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区政府指令,负责组织、协调、部署避难场所的启用、灾民安置等有关工作。

    五、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各项保障方案,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交通运输保障

    区环保(交通)局、区运管所负责优先安排和调度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的交通工具与交通线路。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专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安全、快速。

    (二)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区服务业局负责本区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相关基本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协调保障。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和搭建临时帐篷,设置救济物资临时供应点,社会捐赠活动的组织,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有关部门协同调配和供给救灾生活物品,保障避难场所内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供水供电保障

    区城建局、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供水、供电部门提供避难场所内供水、供电和设施保障维护工作。必要时,采用蓄水车移动供水,备用发电设施发电,确保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的用水、用电基本需求。

    (四)医疗及环境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必要时,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参与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现场应急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区环卫处负责场所的环境卫生。必要时,采用移动卫生间,清扫车等设备,确保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的卫生环境。

    (五)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治安维护。加强对人员疏散安置的重点区域、场所、线路、人群及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区武装部负责协调驻盘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与人员疏散安置的治安维护。

    (六)通信信息保障

    区经信局负责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人员疏散安置行动的通信顺畅。

    (七)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予以保障。人员疏散安置行动所需经费,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落实安排。

    (八)救援保障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救灾和财产救援及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必要时,区武装部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救援。

    六、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发布灾情有关信息,积极稳妥地开展防灾抗灾、自救互救的宣传教育,提高灾民战胜灾难的斗志,稳定避难场所的社会秩序。

    七、附则

    1.本预案是指以应对地震、火灾等大型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配置必要应急设施设备,以接收、安置和救济受灾人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安全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2.法律、法规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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