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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转学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次数:4422

盘油教发〔201883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4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盘锦市教育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盘教通〔201823号)等文件要求,为稳步实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的工作目标,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转学工作,现制定兴隆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转学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将及时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转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公开,并设立政策咨询、投拆举报的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证招生转学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规原则

招生或转学等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学生监护人或委托办理人在相关流程中存在持伪造证件等违规行为,则重新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并依《刑法》第280条第1款,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人籍一致原则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

1、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2、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四)拥军优属原则

根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盘教发[2013]97号)》等文件精神,符合相关政策的军人子女,由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优先或统筹安排入学。

(五)人文关怀原则

兴隆台地区内的孤儿可根据其意愿优先选择学校就读。

二、初始年级新生录取

(一)公平公正原则

各学校应按照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入学,不得擅自跨范围、超计划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入学;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分班,按学生身高合理排座,班与班之间学生数原则上相差不超过2人,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开设快慢班。

(二)限时录取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购置学区房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一些热点学校,人满为患,学位不足,无法安置,为有效给“择校热”现象降温,特制定以下原则:

2019年起,新生入学开始设定购房和落户时限,购房日期以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上日期为准;落户日期以户口本学生所在页登记日期为准,如购房日期与落户日期不一致,则以房产证日期为准。

具体时间要求:2019年新生入学报名,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时间截止到2019531日(以后每年房产证以此时间为节点);自2020年新生入学报名,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时间满一年以上,2021年新生入学报名,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时间满二年以上,2022年新生入学报名,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时间满三年以上,以此类推,自2022年起新生必须达到三年以上。

(三)招生原则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当年831日前出生),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时间年限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查验单”,按照各校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分批次招生原则,如果录取到某一批次时报名人数超额,则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其余报名学生及所剩批次将全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分流。

第一批次录取

1、房产证:房产证(非商业用房)所有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合法监护人(父母已故)。

2、户口:户口与房产证所属派出所一致,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合法监护人(父母已故)在同一户口簿上。

增补第一批次I:适龄儿童父母双方都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需父母双方开具无房证明),学区内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所有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须与住房一致;且适龄儿童父母婚后、适龄儿童出生后户口一直都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上,从未迁移过;

增补第一批次II: 适龄儿童的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至少50%以上的产权,同时要求户籍信息与房产证一致;

第二批次录取

1、房产证:房产证(非商业用房)所有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合法监护人(父母已故)。

2、户口:户口与房产证所属派出所不一致,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合法监护人(父母已故)在同一户口簿上。

第三批次录取

1、房产证:房产证(非商业用房)所有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2、户口:户口与房产证所属派出所一致,适龄儿童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

以上各批次招生,房产证区域为《兴隆台区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所划定的学区(如学区划分方案有变动,则以新的学区划分方案为准)。

第四批次录取

1、租住在学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必须提供“四证”(户口本、租房证明、暂住证、务工证明)。

如遇父母离异等情况,学生入学以判决书或抚养证明等材料判定的监护人住房信息为准;学生报名入学提交材料时须附录相关材料。

以上录取原则适用初中起始年级的招生。

(四)限时过渡原则

20168月,按照(盘委改发[2016]1)文件要求,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和区域内的市本级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划归兴隆台区统一管理,这些学校原分属盘锦市三个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以存在着学区交叉重叠的现象,为了统筹管理,规范招生,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通过走访、调研在2017年重新划分了学区,并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水游城小区、西水湾小区、园丁新村一区二区、红盾小区、蓝色康桥等小区20171231日以前的购房者子女执行“两校双选”逐渐过渡政策(以购房发票、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时间为准)。为进一步规范学区划片制度,“两校双选”逐渐过渡政策将于三内年结束。

三、办理转学原则

(一)文件政策

根据《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规定: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转学办法

1、如有符合以上情况需要转学的,监护人须持户口本、房产证(不动产证)、工作调动证明到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招生办进行审核,经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核查如学生符合转学条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转入学校对应年级小学平均班额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则可以办理转入,如果转入学校对应年级班额超额,则由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分流到相对较近的学校就读。

2、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学。

(三)下列情况不允许转学

为严控择校现象,避免因择校心理而出现的转学现象,特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临近学校间禁止转学:

如两所学校直线距离在2公里之内,相互间不得办理转学。

2、区块内各校间禁止转学:

现将兴渤地区划分为四个区块,每区块内各校相对距离较近,相互间不得办理转学:

1)东南区块:地理位置在向海大道以东、兴隆台街以南区域内各学校。分布有实验中学、康桥学校两所初中及胜利小学、幸福小学、迎宾小学、兴隆台区第二小学四所小学。

2)东北区块:地理位置在林丰路以东、兴隆台街以北区域内各学校。分布有渤海一中、实验中学分校两所初中及渤海一小、渤海二小、渤海三小、渤海四小四所小学。

3)西南区块:地理位置在向海大道以西、兴隆台街以南区域内各学校。分布有兴隆中学、市一完中两所初中;分布有兴隆台区第一小学、实验小学、鹤乡小学、新世纪小学(南校区)、辽油兴隆台四小(新世纪小学北校区)五所小学。

4)西北区块:地理位置在林丰路以西、兴隆台街以北区域内各学校。分布有兴隆一中、兴隆二中两所初中;分布有辽油兴隆一小、辽油兴隆三小、兴隆台区第三小学三所小学。

注:学区内后建小区及未交付使用小区将重新规划所属学区。

本实施方案由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277833856

               

 

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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