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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8〕40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9 浏览次数:882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9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126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不断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应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推进建筑技术创新,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全面构建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格局。形成培育一批能够覆盖周边区域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主体,形成一批具有特点的装配式建筑。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借助政府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营造良性的市场环境,不断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2.分类施策、协调发展。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3.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4.试点示范、逐步推广。根据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计划、分阶段、分类别在全区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发展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构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大力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城市中心区域原则上全部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并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

2018年末,我区至少有1个政府投资的装配式试点示范项目,1个社会投资类装配式试点示范项目,培育1家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到2019年末,全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以上;到2020年末,全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末,全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四)工作要求

1.2018年做为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过渡期,鼓励社会投资类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土地出让条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出让方式在本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包括住宅、写字楼、商业等公共建筑;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2.关于政府投资类项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要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对不宜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由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3.建设主管部门在图审备案环节应重点审查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内容;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增加装配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当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环节予以落实。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制定发展规划
  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我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计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各项任务指标,明确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扶持政策。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装配式建筑按全总体目标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住建、发改局,高新区管委会

(二)培育市场主体

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引导相关配套企业入驻。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加大对装备制造、建筑机械、钢结构、建筑部品、整体卫浴等方面的优势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优势企业,吸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本相关建筑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掌握核心技术的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发改、住建局、经合局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在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等建设中,结合我实际,有序推进装配式农房建设。政府投资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取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将主城区八个中心街道确定为我区重点示范地区,重点推进、以点带面、分批实施。鼓励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建设装配式建筑现代化示范基地(园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发改、住建工信局教育局、宜居办,高新区管委会、国土分局

(四)提升装配化施工水平

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技术、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运输吊装、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等设备机具。建立完善装配式施工工法、工程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构件部品进场、施工安装的质量管控,建立文档、影像资料等工程质量追溯机制。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

责任单位: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的融合,实现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造价、运行维护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通过BIM技术应用,达到精细化设计、系统化管理、产业链整合、大数据积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产业升级。凡本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均应采用BIM技术。

责任单位:住建区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总承包项目。鼓励外埠企业在盘承揽装配式建设项目时与本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要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责任单位:发改、住建环保(交通)局,高新区管委会

(七)规范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

责任单位:发改、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

(八)推进一体化装修

大力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集成部件,促进整体厨房、整体卫浴、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2018年开始,8个中心街道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推行全装修。住建部门要尽快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新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建项目实行全装修,并逐年提高全装修比例。

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

(九)确保质量安全

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 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 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 实行全过程服务; 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装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 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在装配式施工现场生产部品部件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多层次、包含各个环节的装配式人才培训,为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提供人力资源保证。提高行业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着力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的产业工人,培养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产业工人队伍。

责任单位:住建、人社局、教育局

(十一)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责任单位:发改、住建工信局环保(交通)局

三、政策支持

(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利用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对集中连片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奖励资金。

(二)加大资金支持。由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对掌握核心技术的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大型建筑业企业、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我区投资建厂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2018年度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开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装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财政支持。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地下建筑(不含地下商业面积)和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计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

(四)强化规划和用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指标可适当放宽。

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试点示范项目用地,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强化住建扶持。住建部门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高度在11层以下的或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在形象进度达到2/3时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实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

(六)加大科技支持。科技部门应在我相关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重点在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预制墙体等产品研发,人才培训推广,重点实验室设立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优秀装配式建筑企业和大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其他扶持政策,扶持协助企业参与科技进步评优评先。

(七)加大税收支持。税务部门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生产预制夹芯保温墙等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八)招标扶持。2025年底前,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的要与当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九)城市管理扶持。城市管理部门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且全装修的工程项目,免缴建筑垃圾排放费。

(十)强化社会保障扶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以工程总造价扣除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一)产业扶持。高新区和工信部门要指导、协助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配合协助引进具有设计、研发、生产、施工等有投资实力的企业,进驻产业基地(园区);研究策划产业链发展;利用工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

(十二)质量体系扶持。质监部门要对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十三)招商扶持。高新区和招商部门对随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的相关配套企业,落实有关招商政策。

(十四)运输扶持。公安和交通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十五)人才扶持。住建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的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技术人员、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活动,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人社部门要安排专项人才培训经费,指导住建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开展装配式人才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商务局、经合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贯彻有关装配式建筑各项决策部署,制定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服务指导、协调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二)制定发展规划

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纳入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合理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营造宣传氛围

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氛围,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


兴政办发〔2018〕40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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