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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协议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

     2016年5月,张某在某购物平台网购了两台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的宣传为高清屏15.6寸,张某收到该笔记本后发现屏幕仅11.8寸,与宣传不符,遂以该购物平台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张某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的甲法院。该购物平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用户服务协议》已经通过加黑加粗字体提醒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移送该购物平台所在地的乙法院审理,甲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认为,该购物平台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案件应移送乙法院审理。

  会员服务协议是对会员购物行为的一种规范性指引,有利于规范会员的购物行为,对维护网络购物的规则和秩序形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告张某通过注册成为会员,其应树立最基本的规则意识和观念,有义务审慎审阅和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

  《用户服务协议》关于加黑字体整体上并不多,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条款的约定仅有一条,其前后两条除标题外均无加黑字体,使得该条文在服务协议中的位置较为醒目,且该条文中关于管辖法院“乙法院”以加黑字体的形式对购物的会员亦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提醒,已经尽到了对消费者提请注意的义务。

  在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格式合同对于促进交易活动的便捷,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家不可能针对个案单独制作服务协议,而且该案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并非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服务协议的内容理应得到尊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任何一方均不应仅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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