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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2016年第一季度贯彻落实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报告

发布时间:2016-12-04 浏览次数:4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下发稳增长等政策落实重点跟踪审计项目和简政放权目录的通知》(辽沈办发[2015]67号)和《辽宁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稳增长等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沈发[2015]68号),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3月10日到3月17日对我区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

本次重点审计了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的情况。

       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业务属于人社局,区人社局按照盘政发【2010】6号及盘政发【2010】8号要求,我区人社局于2011年承接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权,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对兴隆台区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进行审批,具体操作如下:

   一、申请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备齐所有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将申请材料送交区人社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2、按要求填写的《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4、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评估、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并载明产权。

    5、培训机构的章程;

    6、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教师除外)、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校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

    8、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9、其他能够证明其办学能力的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并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依照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办学条件和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在审批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

    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申请材料一份,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从承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以来,截止到2016年3月,我区人社局共受理审批办学申请21件。  

    我区关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的业务属于外经贸局。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文件的要求,我区外经贸局于2015年12月承接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权。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对兴隆台辖区内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自承接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权限以来,外经贸局及时明确审批权限、简化流程和程序,致力于为企业新设及变更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提供了便利。具体操作如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要件向外经贸局提交设立、变更申请;

    2、外企科对材料进行初审,需进一步完善的,当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初审后,由分管副局长复核,符合规定的,经局长签发,出具批复。

4、办理期限: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号令)规定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通过本次审计人社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业务和外经贸局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的业务,以上两家单位确实按照相关文件及要求对本单位所承接的简政放权相关工作进行落实,并且本着打造服务型政府部门的宗旨,将工作立足于服务群众,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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