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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6〕1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623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上管单位,区直各单位:

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7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书面审核、检查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减少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和利益重大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其所属的法制机构(法制科、股、室)负责具体实施。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 以下为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

     (二)强制拆除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强制类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书面审查的文字材料为:

     (一)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前款的调查终结报告和情况说明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起草人负责。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科室。

     经审查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决定文书的科室,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审查;起草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由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并为重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项目之一。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制审查意见书等文书的复印件。

     行政机关不施行法制审查制度的,由上级机关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法制机构对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负责,由法制审查意见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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