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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6〕1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789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上管单位,区直各单位:

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7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布置处置方面等重大事项;

     (六)政府做出和批准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重大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部门对实施本规定予以配合。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  重大决策草案程序

     第七条  起草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第八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决策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区政府法制办也可以受承办部门邀请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九条  重大决策查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部门的意见,征求人大、政协及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等符合听证规定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听证。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就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  重大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讨论前,由区政府办公室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法律依据和省内外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当进行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材料;

     (四)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承办部门法制机构(法制科、股、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相一致,是否符合省、市及我区有关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四)草案实体内容一般理性判断的合理性审查;

     (五)区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区政府法制办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的主要依据。

     第十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  重大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区政府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包含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合理性提示、修改建议和审查结论。

     如有专家提供咨询论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还应阐述或附带专家意见。

     第十  经审查,重大决策方案有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一)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建议提请有关决策机关讨论的结论;

     (二)超越权限的,作出建议废弃、终止决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的结论;

     (三)程序性违法,但不影响已完成程序的效力的,作出建议纠正相关程序性错误的结论;

     (四)严重程序性违法,导致已完成的程序无效,作出建议重新开始程序的结论;

     (五)决策内容违法,或存在不合理性,但可以纠正的,作出建议修改决策草案的结论;

     (六)决策内容涉嫌重大违法的,作出建议废弃、终止的结论。

     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有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重大决策的决定和实施

     第十  重大决策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重大决策。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重大决策通过的同时应指定决策实施部门。

     二十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派员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市民参加会议。

     第二十  区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决定原重大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实施单位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作出重大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实现的;

     (四)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论证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

     第五章  重大决策监督和其他规定

     第二十  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决策机关应当审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对决策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政府办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  参加重大决策起草和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未定和不对外公开的事项及审查情况。

     第二十  重大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报请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  在重大决策中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全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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