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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6〕18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18 浏览次数:809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和村 
 
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推动全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1+8”文件精神,保证我区社区和村“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盘政发[2016]2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范围

兴隆台区所有社区和行政村。

    二、工作经费

   (一)社区工作经费标准、用途及来源

核定每个社区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公用经费、党建经费、文化活动经费、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等。市、区 各承担50%。 

   (二)村工作经费标准、用途及来源

    核定每个村每年工作经费45万元,主要用于宜居乡村建设维护经费、公用经费、党建经费、文化活动经费、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等。其中:宜居乡村建设维护经费每村30万元(市承担20万元,区承担10万元),其余15万元市、区各承担50%。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盘委办发【2016】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中心街道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道三级分别按照4:4:2的比例承担;外围街道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分别按照4:6的比例承担。

   四、资金筹集和监管

   将社区和村运转经费纳入财政年初预算,确保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资金监管,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社区和村基本运转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切实防止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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