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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6〕19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遴选认定及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8 浏览次数:745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遴选认定及奖励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

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遴选认定及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遴选认定

及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41号)、《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辽教财〔2012〕577号)文件精神,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盘政发〔2015〕40号)及《盘锦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励意见》的要求,坚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逐步提高我区学前教育水平,为适龄儿童提供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加强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遴选认定及奖励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兴隆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遴选认定及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遴选认定办法

(一)申报认定条件

1.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办园规范、质量较高、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并自愿申请按照政府限价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能积极完成和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

2.幼儿园建筑面积在400以上,在园幼儿90人以上;有安全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10;有综合功能室,面积不少于40;有符合幼儿园要求的保健室、幼儿专用厨房、幼儿卫生间。

3.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配齐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保安人员等。小规模园所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依法聘用教职工,完善落实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实现与社保体系对接。

4.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保教,积极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好。

5.履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规定的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指导价不得高于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并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保教费限价协议。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接收低保家庭等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贫困家庭幼儿入园,并建立本幼儿园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保教费减免。

(二)申报认定程序

1.幼儿园依据申报认定条件,自愿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对申报的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认定后,向社会公示。

4.区教育局与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奖励补助目的

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通过奖补资金引导、支持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性服务,保障辖区内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二)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上级财政下拨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三)奖励补助资金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资金是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对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幼儿园给予的奖励性资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奖励补助办法 

1.经审核认定的达到星级以上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据奖补资金额度,将本园计划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等立项后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各园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2.幼儿园按批复的项目合理使用奖补资金,区审计局对幼儿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区财政局依据区审计局审计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五)职责分工 

1.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奖补资格、在园幼儿人数、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本级财政局审定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教育局提报奖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将列入奖补对象幼儿园的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列入奖补对象幼儿园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2.区审计局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筹集、拨付、落实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4.区物价局负责监督检查列入奖补对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

(六)监督管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幼儿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退出后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凡获奖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必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3.区教育、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联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下年度申报审批普惠性幼儿园的依据之一。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虚报在园幼儿数据,骗取财政资金,乱收费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吊销办园许可证。

三、几点要求

(一)经过综合评估后获得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健全财务制度,依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奖补资金使用专项账目,并按用途要求使用奖补资金。按政府协议价格收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收取费用。

(二)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奖补资金申报和使用负直接责任,严禁弄虚作假、欺报瞒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区教育局及获得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做好相关资料保管及归档工作,要将申报材料、证件、资金使用账目等认真整理、登记造册并存档,以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兴隆台区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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