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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告函

发布日期:2026-06-29 浏览次数:199

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告函

 

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12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兴配套征决字202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认定,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西水湾二期A、B地块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31,643,625元(人民币叁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圆整),并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现规定的缴纳期限已届满,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书面催告,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1,643,625元(人民币叁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圆整)全额缴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6号兴隆台区财政局411房间(联系人:李美铮,联系电话:0427-2823807)。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催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单位在上述催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