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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次数:1071次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lt.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单位适用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3.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财务预决算相关信息。

4.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5.工作进展

主要包括:本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公开形式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lt.gov.cn/)。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泰山路210号

邮政编码:12401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27-2912058

传真:0427-2912058

电子邮箱:2544523656@qq.com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通讯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泰山路210号,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427-2912058。

邮政编码:124010

(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http://www.xlt.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2544523656@qq.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lt.gov.cn/12879/)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区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427-2832740。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隆台区市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兴隆台区市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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