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18号 【办公电话】 0427-2660160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次数:850次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领导及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与本行业职责相关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发展和改革局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兴隆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4.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权责清单

主要包括: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6.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科室:兴隆台区发改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18号

邮编:124010

联系电话:0427-2998331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途径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邮寄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发改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兴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见附件)。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科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科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科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427-298906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行政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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