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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2 浏览次数:458

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现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开业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的规定以及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定期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普货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180天的,依法对其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2026年7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窗口进行办理。逾期未办理,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明细表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