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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44
附件1




兴隆台区发改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粮食收购企业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并及时
纠正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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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2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首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且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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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3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下、金额3千元以下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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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4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涉及粮食数量1吨以
下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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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5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台账记录不规范,并及时改正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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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6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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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7 粮食收购企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数量不超过1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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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8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不足3000元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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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9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不足3000元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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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不超过5吨的,或者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且涉及粮食数量不超过50吨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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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附件2





兴隆台区发改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粮食收购企业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未按时
限整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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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且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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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3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上、金额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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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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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5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涉及粮食数量1吨以上5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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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6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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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7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上5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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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8 粮食收购企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涉及数量超过1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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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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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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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11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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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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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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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5吨以上50吨以下的,或者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并且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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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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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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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发改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粮食收购企业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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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且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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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上、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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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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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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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6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未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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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粮食收购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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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粮食收购企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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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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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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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11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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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12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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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13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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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14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或者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并且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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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管理部门
15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上5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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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粮食收购企业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信用监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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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兴隆台区发改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粮食经营者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信用监管及双随机抽查 县粮食管理部门
2 粮食经营者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信用监管及双随机抽查 县粮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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