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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合检查)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次数:149

(一)要点: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委托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质量帮扶、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相关内容:

1.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拒绝。

2.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适用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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