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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3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376

关于印发《兴隆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兴政办发[2020]34号)

一、 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对照我区重点工作,把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此,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发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兴政办发【2020】34号文件。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倒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执法为民意识,增强学习和自律意识,依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觉避免执法错位、执法越位、执法缺位,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追究范围及主要内容

《追究办法》分总则、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程序四章,共计三十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明确”:

(一)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及其受委托组织人员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三)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责任必须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对责任承担主体更加明确化,将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和受委托责任人,责任人还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的程序和执行。确立了自我办理的原则和本级政府追究的体制进行追责。

原文:兴政办发[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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