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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09 浏览次数:709
兴隆台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现场核查,对学校办学性质、条件等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学校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准备充分材料,并填写申请表。依据文件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上审批盖章,送达学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区教育局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征求意见。 
2. 收到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5 行政许可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发布)
第八条第五款  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6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7]284号)
第九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辽政发[2016]21号”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盘锦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盘财教字(2013)69号 )                                                                                    1.资助范围:入园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公办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在园家庭困难儿童(3-6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城市家庭困难儿童约占城市在园儿童总数的10%,农村家庭困难儿童约占农村在园儿童总数的15%。3.资助标准:城市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每人每月100元。5.资助方式: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由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组织落实。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学校(幼儿园)提交的人数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费(学前儿童贫困资金)和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核责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儿童)人数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费(学前儿童贫困资金)和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儿童)人数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费(学前儿童贫困资金)和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儿童)人数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费(学前儿童贫困资金)和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进行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6.实施责任: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费(学前儿童贫困资金)。
7.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等教育救助。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确认 对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初中学历证书无效的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学校提交毕业验印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区教育局根据存档的《毕业生登记表》对需要申请毕业验证的毕业证进行审核,确定真伪。
3.决定责任: 做出需要申请毕业验证的毕业证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学校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通过审核的,及时送达学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确认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九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六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十八条 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动退学。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区教育局 1.通知责任: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各学校组织学习并实施。
2.监督责任: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各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                      3.审查责任:区教育局对各校上报的各项申请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区教育局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批或审核转报市教育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确认 幼儿园定级 区内三星级及以下幼儿园认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3]234号)
第四条  建立评估定级机制,规范评估定级工作。原则上,参加三星级及以下幼儿园定级评估的幼儿园,自评后,申报县(市)区评估定级,由县(市)区评估认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幼儿园相应质级。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1-3星级幼儿园办学条件、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预审建议。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或办园条件下降、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幼儿园,报请省教育厅,建议取消其1-3星级幼儿园认定称号。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区教育局 1.通知责任: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各学校组织学习并实施。
2.监督责任: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各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                      3.审查责任:区教育局对各校上报的各项申请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区教育局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确认 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发放人员身份的确认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辽教发[2011]112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补充通知》(辽教发[2012]46号)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和农村幼儿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也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没有享受民办教师退养待遇,目前仍为农村居民和因种种原因已转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和范围的人员,从到龄次月起发放。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区教育局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补充通知》对受助人员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做出受助人员申请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通过审核的,报送市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补助发放和年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确认 初中毕业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 )
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学校提交毕业验印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区教育局按照《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校申请毕业验印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做出学校申请毕业验印的学生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学校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通过审核的,颁发相应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及时送达学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奖励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区教育局 1.通知责任:按照兴隆台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责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公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最终人选,上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奖励 对区内中小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级的表彰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十六条  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
【规范性文件】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区教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兴隆台区中小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级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区中小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区中小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责任:区中小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公示的区中小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级的最终结果,上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行政
权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辽政发〔2014〕3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承接结果的通知》(兴政办发〔2015〕27号)
           
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若不符合备案条件,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决定责任:资料完备、符合条件或经告知后补齐资料达到要求者,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学校提交的《兴隆台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号,在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确认 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公布)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 区教育局 1、受理材料责任:对本区域内符合测试条件的相关人员进行普通话测试报名材料的审核,同时将整理过的信息资料上传至省语用中心进行普通话报名。
2、组织测试责任:对已经通过省语用中心审核的受测人员进行组织考试,保证测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进行。
3、告知责任:对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成绩加以告知。
4、发放证书责任:负责将从省语用中心取得的普通话证书颁发给通过测试的学生或教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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