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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0〕29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1296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兴隆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0924

 


兴隆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杜绝散埋乱葬行为,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和《2020年全省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要点》(辽民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导向,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便捷的农村安葬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生态文明与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政府总体负责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相关街道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保障公益。村级公益性公墓主要是为本村村民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坚持公益惠民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进行商业经营。

(三)因地制宜。结合本区实际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三沿六区”,体现生态化、园林化、“建墓不见墓”特征,满足节约用地、美化乡村环境的总体要求。

三、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我区域内除基本农田以外即为一般农田,村级公墓建设选址存在较大困难,经多次调研,结合实际情况,我区拟在鹤栖园公墓管理处周边划拨60亩土地,建设一处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为2.5万盔墓穴,计划投资2000万元,预计2020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2022年底完成并投入使用。建成后将彻底解决全区现有散埋乱葬坟墓迁移及我区未来二十年城乡群众安葬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区政府要深入调研摸底,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常住人口数量、死亡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安葬需求、散葬坟墓存量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的7‰死亡率计算,使用周期至少20年,科学编制规划。

(二)规范审批程序。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建设方案,相关部门进行联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湿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坟迁移资金保障,按照“先建后补、先迁后补”原则,给予补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把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埋乱葬整治纳入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以及对纳入建设规划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办理使用林地许可。

(二)规范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区要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申请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市民政局对我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省民政厅申请资金补助。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推进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要做好舆情管控,有针对性的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消除误解误读和群众疑虑,防止不实信息传播和恶意炒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导考核。要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相结合,与农村环境整治相结合,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市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湿局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

兴政发〔2020〕29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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