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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兴政办发〔2020〕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803

《关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试行)》(兴政办发〔20204号)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备案和核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赋权强企,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风险防控,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2020117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兴政办发〔20204号)。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责任主体及原则、权限划分、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责任追究、附则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企业和投融资的经济行为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融资是指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行为。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和遵循原则。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投融资管理制度,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国有企业申报投融资项目的权限。主要是:国有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首先应报区国资局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决定是否报区委常委会议审批。委托管理或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受托单位或相关单位转报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任何企业不经区政府批准,不得从事金融市场投资。

    四是对于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审核流程。区国资局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企业报送资料主要包括: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涉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事项的,提交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及拟签定的投资协议条款;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企业资料和资信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资金来源说明;法律意见书;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等。区国资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明确区国资局初审的投资项目的实施流程。

    五是风险防范及明确责任追究。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全面管理,并定期向国资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明确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区国资局的情况。区国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明确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研究从事的行为。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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