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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次数:1523

职权依据:【法律】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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