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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保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兜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两个确保”全力开展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及《补充通知》,市医保局第一时间成立了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月23日、28日联合相关部门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及《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


  1.扩大支付范围。对疑似及确诊患者,使用符合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按甲类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临时性取消针对患者的支付限制。


  2.实施财政兜底。疑似及确诊患者治疗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高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政策规定报销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省、市级财政全额补助。


  3.保障异地就医。简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对疑似及确诊患者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支付比例及起付线均执行参保地的本地政策,不执行异地转外或临时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减和起付线调增规定。同时,对暂时无法确认异地就医医保待遇状态的疑似及确诊患者实行先行救治,再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向患者参保地确认其医保待遇状态,做好患者分类管理服务。


  此外,《通知》还明确对救治医疗机构拨付专项预付周转金,目前,已向收治患者的市传染病医院拨付100万元,解决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用药储备,鼓励医疗机构针对疑似及确诊患者临时适当下调部分价格昂贵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医保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动态及患者医疗费用日报告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及专项预付周转金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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