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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河盘锦市兴隆台区段等5条河流(段)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13 浏览次数:875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成了辽河盘锦市兴隆台区段等5条河流的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倾倒、掩埋垃圾;倾倒、堆放、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渣土;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水体的其他污染物;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围垦河道、破坏河道自然岸线;设置拦河渔具。

   (三)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须报请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设置和扩建排污口。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

   (三)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六、标识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界桩和告知河道管理要求的公告牌纳入水工程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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