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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9〕31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100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94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总则

(一)为有效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设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三)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本政策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修订。

二、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项目引进

1.土地使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达到自然资源部门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土地,土地价格不低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调整后规定的基准地价。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相应的科技、固投、环保等奖励支持。

2.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符合产业目录的高新技术产业及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经营对地方财力贡献规模实行奖励。

1)年度经营对区本级财力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的,前两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7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2)年度经营对区本级财力贡献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前两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3)年度经营对区本级财力贡献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的,前两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9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4)年度经营对区本级财力贡献3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全额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形成区本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3.重大项目落地。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二)支持存量企业做强做优

鼓励存量企业新增投资、新上项目,其新建项目可享受新引进项目的各项政策。

(三)鼓励科技创新

1.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的实施,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具体政策参照《兴隆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委办发〔2019〕10号)执行。

2.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兴隆台区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3亿元;设立兴隆台区种子基金,总规模5000万至1亿元。充分利用基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推进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新建大型商业和旅游项目

1.支持新建大型商业项目。对区内新建的大型商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区本级分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区本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支持新建旅游项目。对区内新建的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区本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区本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二)支持开展商业资产招商

1.支持利用闲置资产招商。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达到1200元/平方米,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自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区本级财力的贡献予以奖励。其中,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开展楼宇及特色街区招商。对于知名连锁店、电商线下体验店、中华老字号等优质项目,落户在辽河口老街、福街、士林不夜城、桔子广场、温州城等地的,年实缴税收在120万元以上的新注册项目,每年按企业形成区本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期限为3年。

3.支持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投资新建或盘活闲置楼宇、厂房改建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认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投资强度达到1200元/平方米,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对区内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咨询评估、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技能培训、大数据、服务外包(仅限于信息技术外包、商业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及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本级财力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服务性业务外包给区内具有独立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于单个业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对区本级财力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1.鼓励网络销售。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当年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电子商务楼宇入住电商企业10家以上,入住企业为我区社零额限上企业,当年在网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对楼宇管理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鼓励引进金融机构

1.对区内新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前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本级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2.对区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保理公司、小额贷款、保险代理公司等企业,按其形成区本级地方财力50%奖励,期限为1年。

(六)鼓励发展外贸经济

1.鼓励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

1)鼓励新备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胆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进出口实绩“零”的突破,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超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补。

2)根据海关数据,对年度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按照200万美元、500万美、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五个等级分别给予2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奖补。

3)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1美元0.04元人民币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专业性展会。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性展会所发生的的特装费用,按照不超过8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15万元;对防水材料、石油装备企业按照不超过100%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25万元。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性展会所发生的的参展人员费用(往返机票、住宿费等)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次展会不超过3人、每人不超过1.5万元,每户企业最多补助10万元。

3.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外贸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注册境外商标、申请境外专利、开展相关认证等),按照不超过10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以上政策已经享受省、市财政补助部分不再重复补助)。

(七)鼓励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商贸流通业发展。对当年纳入统计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法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当年零售额较上年增加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鼓励“个转企”。个体户年营业收入到达120万元并转为企业的,区政府提供一套企业办税必备的设备;属地街道完成“个转企”年度目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承办展会活动

企业承办省级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商务会展、行业年会、论坛及文体赛事等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给予总费用30%-50%的奖补,公益性活动可适当提高比例,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农业企业化、集团化、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对于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1000万以上,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经区政府认定,对于区内新设立的总部经济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给予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40%;第二年,增量部分奖励60%,存量部分奖励40%;第三年,增量部分奖励80%,存量部分奖励40%。

六、域外税源扶持政策

对引进新增重点税源企业(系指区外经营区内纳税企业)按其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对税源企业和税源引进主体单位(不含招商中心)分别给予连续三年奖励。

其中,对税源企业的奖励参照总部经济型企业的奖励政策执行;对税源引进主体单位的奖励,按照区政府与税源引进主体单位7:3比例进行分成奖励。

七、外资项目扶持政策

在区内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除享受与内资项目同等政策外,按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奖励,每到账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为深耕日、韩招商,对日、韩的化工企业、新材料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每到账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奖励。外资到位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 “一事一议”。

八、飞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对无法落户兴隆台区而“飞出”落户至盘锦市其它县区、经济区的化工类招商项目,将“飞出”项目在利益分享期内形成的我区本级财力的20%奖励给企业。对外资项目外方投资计入我区外资指标的,奖励可翻倍。

九、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一)为上市准备,新设立或改组(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奖励10万元;与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签订上市辅导合作协议,奖励7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并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5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以及对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域外上市公司的本地企业,按照形成区本级财力的40%给予奖励。

(二)对于处在融资轮阶段的拟上市企业,每轮融资实际到位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且融资60%以上用于我区项目投资,按照企业融资额的2%进行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可累计计算。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银行贷款除外),参照本条政策执行。

十、企业人才及高管政策

(一)对于总部经济、上市公司、对区级财力做出特殊贡献企业(形成区级财力1000万以上),其高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区本级财力100%奖励给个人,原则上每个企业可享受政策的人数最多为10人,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二)企业各类人才可享受辽宁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相应政策。

十一、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得迁出兴隆台区。如确需迁离兴隆台区的,须提前告知并按剩余年限退还享受的补贴差额。自建、购买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限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退还。

(二)符合多项政策的企业,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政策,不可兼得。

(三)扶持政策兑现由区招商中心牵头汇总审核,报区招商项目协议审核政策兑现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区内相关政策同时废止。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相关的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兴隆台区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会计年度每年兑现一次。

(六)本政策中,涉及到政策兑现问题由区招商中心负责解释;涉及到具体产业扶持政策问题分别由区工信局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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