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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大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当事人名称:盘锦市兴隆台区大东方实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72日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科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店(1名)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盘兴卫公罚字[2019]005号,2019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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