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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2019年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199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保证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本着合理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公平为前提,以保证各单位正常运转为基准,考虑政府财力的可能,合理确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二、支出范围

公用经费定额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耗材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小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公务交通费等方面的日常公用支出。

其中,公务交通费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有车的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费主要用于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二是无车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费主要用于与公务交通相关的支出,如向社会购买的租车服务费用和公务出行核销车费等的支出。

三、公用经费定额分类及标准   

(一)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2019年全区行政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5000元/人/年。对于下派到街道办事处人员的行政单位,按照下派的实际人数增加公务经费定额2000元/人/年。

(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由于事业单位不实行公车改革,所以,2019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将由5000元/人/年提高到7000元/人/年,其中提高的2000元/人/年主要用于核销公务交通费用。对于下派到街道办事处人员的事业单位,按照下派的实际人数增加公务经费定额2000元/人/年。     

四、公用经费定额的拨付和使用

(一)公用经费定额的拨付

年初参照各单位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将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局于每月月初按照定额标准按月平均拨付到各预算部门。

(二)公用经费定额的使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使用资金,继续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人、车、会、宣传”等一般性支出。全年公用经费定额超支不补,结余收回。

五、行政、事业单位下沉到街道办事处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的管理

随着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为保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需求,调动街道办事处积极性。解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科目不能相互使用的问题,结合实际,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下沉到街道办事处人员的公用经费定额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有下沉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全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总量计算出本单位人均年定额标准,计算方式:年公务经费定额总额÷部门实有总人数(实有总人数包括:在编人员、政府雇员、聘员、广济派入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人均年定额标准和下派到街道办事处的实际人数计算出下派人员的公用经费定额,再按60%的比例确定街道办事处可使用的定额额度,计算方式:单位人均年定额标准×下派到街道办事处的实际人数×60%。由双方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部门备案。

   (二)确定街道办事处每月可使用资金额度后,街道办事处持支出发票到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年末决算仍在行政、事业单位列决。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时,支出发票要求由资金使用单位的经办人和分管财务的副职签字,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才能进行报销。

   (四)资金使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由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六、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内局属事业单位派出人员    公用经费定额的管理

(一)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内局属事业单位如有派出人员(不含下派到街道办事处的人员),按照下派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实际派出人数(在编人员)核定用人单位可使用的公用经费定额,计算方式: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实际派出人数。

(二)确定用人单位可使用的公用经费定额后,用人单位持支出发票到事业单位核销。年末决算仍在事业单位列决。

    (三)单位会计核算时,支出发票要求由资金使用单位的经办人和分管财务的副职签字,再由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才能进行报销。

    (四)资金使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由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兴政办发〔2019〕15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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