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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9〕7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1250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9219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交通、防洪、排水、绿化、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通信、防灾减灾、农田水利、桥渠涵闸、环境保护等项目;

(二)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项目;

(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儿童福利等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如特殊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方可建设并将预算调整报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一)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初步设计等情况进行审查,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负责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部门,具体负责采购社会审计机构以购买审计服务方式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稽查。

(四)区住建局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造价控制,负责工程项目的开工和竣工验收。

(五)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的纪律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查办。 

(六)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负责管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负责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应根据全区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结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指南、投资方向等信息,会同发改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在科学分析、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前的工作,做到上报的项目既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及上级确定的投资方向,又符合本地实际,使项目设立科学、合理、可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建设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会议纪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建设期限等。

第八条  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改局不予立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须报请国家部委或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区政府按相关程序核报国家部委或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待项目获得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启动实施。

第十条  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储备工作,逐步做到所有项目进项目库,并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项目指南、全区工作部署,对项目库进行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各部门、各街道要建设项目库,区发改局、财政局要将审查后的项目,纳入全区政府投资综合项目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各部门、各街道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要,按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坚持以财政预算收入和债务承担能力控制年度计划编制;坚持以项目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须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本办法所称小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 

(二)小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法人负责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大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严格要求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与施工图一致、与预算一致,不得擅自增加预算。

第十四条  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方;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或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程序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等方式确定。

项目单位应邀请专业部门共同参与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制定或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实施合同管理制。投标人中标后应与项目单位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应明确双方单位、标的、数量、质量、工期、价款及给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施工合同中还应约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的条款。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预留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对于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因其工作失误等问题带来影响的,由合同签订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可上报区住建局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 

(三)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区政府领导确定,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区审计局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凡超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原则上不予批准,如有特殊情况应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定。对合同内容外增加的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招标,不采用工程变更签证方式;在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采用本办法办理变更签证。

(一)变更签证分为小额变更签证、一般变更签证和重大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为小额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为一般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变更签证为重大变更签证。

(二)工程签证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属小额变更的,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及时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并向施工方下达《工程变更签证通知单》,并应向区审计局备案,作为结算增加依据。

属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意见书,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安排,项目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签署《工程项目变更现场确认单》。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填报《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项目单位向施工方、监理方下达《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并将《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提交区审计局备案,作为结算增加依据。

属重大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意见书,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安排,项目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签署《工程项目变更现场确认单》。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填报《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议定。会议通过后,由项目单位向施工方、监理方下达《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会议纪要和《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提交区审计局备案,作为结算增加依据。

第五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各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档案资料留存、归档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方应在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审核程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上报区审计局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决。

1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报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依据经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支付节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在兴隆台区缴税后开具的工程发票,由建设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工程款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完工项目计入资产。竣工项目经过竣工交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入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反有关审批、建设、施工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因工作失误等问题给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带来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实施并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和决算的既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兴隆台区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7 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表)2019.1.28.xlsx


兴政发〔2019〕7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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