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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次数:1064
为做好兴隆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根据《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依据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
二、保障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优先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次为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四、保障时限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三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五、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兴隆台区城区常住户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城市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就业未满三年;
(3)家庭成员一方具有盘锦市城区常住户口;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5)用人单位为兴隆台区纳税企业。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兴隆台区纳税企业;
(4)在盘锦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要求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街道统一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认证盖章);
(4)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单位认证盖章);
(3)城市新就业职工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区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人才代理证明;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区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受理审批
(一)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初审后统一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纳税证明、工作情况等调查核实。审核合格的在网站和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街道、人社部门、企业、区住建部门建立住房档案。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
1.受理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受理由社区负责,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可以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在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建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建局在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格的在报纸、区政府网站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街道、社区、区住建局建立住房档案。
七、分配操作办法
(一)确定租赁对象
街道要先确认好租赁对象名单(租赁对象要签字认可)。
(二)楼号的确定
按照登记时间及审批时间选择房号。
(三)签订租赁合同
由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验房、入住
负责公租房的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入住的相关手续,负责入住前验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间不得调换其租住的房屋。
(二)管理
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由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四)使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装修。
(五)费用
承租人应承担电梯费、物业费、取暖费、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六)检查
区住建局会同人社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建局核准取消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先期退出:
1.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3.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4.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承租人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7.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七)退出规定
1. 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
2.对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3.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4.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6.租赁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7.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依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成立兴隆台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分配工作。区信访局负责保障对象信访事宜;区民政局负责核准保障对象是否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区人社局负责核准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各街道、社区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统计、上报及配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分配及退出管理;区公证处负责全程公证;区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负责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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