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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委办发〔2017〕75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次数:1806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办公室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门: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办公室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出的新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7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4号)和《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1767)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委、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调研中要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准确掌握第一手情况。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2个月,每季度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1天。调研活动要统筹安排,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部门或街道、一个点、一条线路去调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风景区参观。

2.除主要领导同志外,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可听取各街道关于分管工作的汇报,不召开全性工作汇报会,不召开由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委、政府领导同志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重要调研后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当向委、政府写出调研报告,必要时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可听取调研情况汇报。调研点和住地要保持常态,不得改变原有的工作、生活秩序。调研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更不能弄虚作假。

3.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4人,各街道负责同志不超过3;区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各街道1位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社区(村)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调研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另安排1位街道负责同志陪同。1个调研点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汇报情况;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单位安排1位负责同志汇报情况。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和车辆,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期间召开现场会、汇报会或座谈会,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结合调研进行检查、督导、现场办公、协调项目等,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

4.陪同调研的各街道负责同志一律不迎送。调研点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使用电子屏幕显示欢迎语,不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观看文艺表演,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调研一般不安排住宿;需要用餐的,在被调研单位食堂用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餐费。

二、精简会议活动 

5.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适当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区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区委批准,不在街道任职的区委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街道和区内企业举办的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论坛等,在各街道任职的区委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要从严掌握。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由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区直部门、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先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归口报区委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外会议和活动严格按照外事工作规定执行。

6.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参加人员和会期。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人数,会期不超过1天。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120人,原则上不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一般性接见、合影。

7.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区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请街道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宾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8.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作一般性表态和工作汇报,严格控制发言时间,切实提高讨论质量。

9.严格执行会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提高会议用餐、食宿标准,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文具按需发放,不提供高档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烟水果。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

10.严明会议纪律,按时报名、规范请假。

11.严格执行出差、出访、休假等请假报备制度,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三、精简文件简报讲话

12.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对区委、区政府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委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区委、区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区委报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上级机关已作出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发文;仅表态性的、无实质性工作部署的、对工作推动作用不大的、照搬照抄照转的、能通过电话通知或内部网站发布的,一律不行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各协调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和举行活动,应由其自行下发通知。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对中央或省、市发至县团级或要求明确具体的文件,原则上不层层制定配套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任务分工等,应当合并发文。科学确定区委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发布层次和阅读传达范围。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主要内容已见诸媒体或己印发会议材料,一般不再发文。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全部取消,重要专项工作简报只保留1 种并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严格审批,简报要反映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报送各类参考资料也要尽量减少。

13.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区委、区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单独行文,不得联合行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一般不与企业联合发文。除紧急、敏感事项和直接交办事项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直接接收相关部门和街道直接报送个人的文件。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街道党党工委和办事处报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不得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向同级机关和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各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向区委、区政府行文原则上主送区委、区政府,不抄送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或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单位、企业、学校以及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文件和简报,应当向其主管部门行文,由其主管部门再向区委、区政府行文。

14.提高文件质量和时效。规范对文件的报送程序和格式,拟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应先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不得直接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发文请示,或在其他公文中夹带请示发文事项。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完善前置审核机制,强化合法合规审查,切实做到优质高效。需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下发的文件,会前由牵头起草部门按照归口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履行相关审查或审批程序。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5000 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3000 字。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播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5.严格文稿发表。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委、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区委或区政府党组批准。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他人著作作序,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组稿单位按照程序报审并把关负责。

四、规范出访活动

16.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外出要服从大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从严履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审批把关,不得安排不符合工作职责、无实际需要、无实质内容的公务外出任务。公务外出尽量减少批次和人数,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不得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同行。严格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不得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迎送。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不得私自改变出行路线,严禁脱团私自行动。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的,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要求,合理安排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回国后要及时报告出访情况,对出访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出访成效。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原则上不安排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期出行或出访。 

五、改进新闻报道 

17.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多位领导同志同时或分别参加同一类型的会议和活动,同一时期开展相同内容工作,一般作综合报道。

18.经区委批准举办的全局性重大会议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报道。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的一般性会议和活动,在区内媒体发布,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席的经区委批准举办的全区性会议或活动,在区内媒体发布,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未经区委批准的不作报道。

19.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随行媒体记者一般不超过3人,其中包括1名摄像记者、1名文字记者、1名摄影记者,被考察调研部门和街道不安排宣传报道人员参加。区内媒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l000字,不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的考察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报道。

20.提高会见活动报道的针对性,增加信息量,减少一般性会见活动报道,礼节性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会见活动,在区内媒体发布,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日分别会见同一客人,或同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会见多批客人,确需报道的,可在区内媒体发布综合消息。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

21.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到街道指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在区内媒体发布,文字稿不超过1000 字。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或讲话,文字稿不超过500 字。

22.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区内媒体原则上不刊登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个人署名文章,确需刊登的,须报区委批准后发表。在任或退休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主动送给报刊发表的个人署名文章,由本人负责送审,按程序报区委批准后发表。相关媒体要在确认拟发表文章已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刊发。未报审或未获批准的文章,一律不予发表。

2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全区性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商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区委规定,由区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规范企业(社团) 兼职

24.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按规定不得在企业兼职。

25.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按规定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的,经区委按规定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兼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由区委按规定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6.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界限为70岁。在企业兼职期间,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7.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兼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但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七、加强固定公务用车管理

28.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轿车,不配备轿车以外的越野车等其他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越野车时,由车辆保障单位统一派遣。

29.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固定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可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安排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调出我区的,其配备的固定公务用车需在调动后1个月内交原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本人固定公务用车。

30.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有关政策,不得换用、借用、占用、调用分管单位、原单位、企事业单位、其他服务对象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由其为自己购买车辆。

八、规范办公用房

31.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清理并腾退;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

32.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经严格审批后,由兼职(任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到区人大常委会或区政协任职,已新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没有新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3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退休后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退休后承担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专项任务时,先按上述规定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

九、厉行勤俭节约 

34.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除严格执行上述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的规定外,还要严格执行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接待等方面待遇规定,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出要轻车简从;按规定的时间等要求安排休假,实行严格报批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外宾接待和商务接待。

35.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诺言慎行、本分做人。

十、加强督促检查 

36.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37.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未尽事宜,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每半年要将相关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要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38.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年初通报上一年度、每年年中通报上半年相关情况。

39.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实施意见要求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盯紧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一寸不让,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顶风违纪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以及失职失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问责。

40.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以及其他区级领导同志参照执行。

41.本实施意见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直有关部门承担。

42.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2 月29日起施行。2017年2月27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兴委办发〔2017〕1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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